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

内蒙古能建物产有限公司与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05执2128号之一
申请人内蒙古能建物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鲤泽,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中,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能建物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2019)内0105执2128号一案中,因申请人内蒙古能建物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内蒙古能建物产有限公司2019年8月1日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内0105执212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明星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彭云生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