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

354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与安徽东卓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354号
原告: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凌翔,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东卓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
原告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卓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东卓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