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

8000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与安徽东卓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8000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志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2748185H。
法定代表人:吴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东卓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兰州路**安徽青年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31592XK。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卓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2320,合计2595元,由原告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恒俊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