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

宜兴程云伟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国能龙源蓝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356号

申请人:宜兴***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XT6GB5H。

法定代表人:徐达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国能龙源***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学城国电新能源技术研究院305号楼5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7520838XF。

法定代表人:曲增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志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2748185H。

法定代表人:吴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与被告国能龙源***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第三人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伟达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蓝天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9万元,并由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伟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国能龙源***能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曹宇婷

书 记 员  习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