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

宜兴***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国能龙源***能技术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356号之一
原告:宜兴***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XT6GB5H。
法定代表人:徐达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杰,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能龙源***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学城国电新能源技术研究院305号楼5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7520838XF。
法定代表人:曲增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志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2748185H。
法定代表人:吴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兴***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与被告国能龙源***能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伟达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伟达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64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72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920元,由伟达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曹宇婷
书 记 员  习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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