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

**与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8161号
申请人: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志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2748185H。
法定代表人:吴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0年6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市普天同庆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志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