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

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5321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志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2748185H。
法走代表人:吴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列君,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0年6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
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8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华盛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以电子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苏B8××**汽车一辆,已被多案查封。
3、本院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查明张建有座落于宜兴市××镇××路××号××室××室××室××室××室的不动产(所有权证号:××/宜国用(2011)第19600287号、1000059285/宜国用(2011)第19600276号、1000059287/宜国用(2011)第19600277号、1000059289/宜国用(2011)第19600269号、1000059288/宜国用(2011)第19600279号),但上述房屋均有一件抵押,抵押金额共计555万元,且被他案首封,本案已作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尚未执行到执行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2民初8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