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御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181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飞,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慧玲,女,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审被告:广州御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7号(C栋)1110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方飞因与被上诉人***、蒋慧玲,原审被告广州御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20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叶建伟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方飞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费由***、蒋慧玲承担。
事实理由:一审法院驳回方飞的起诉于法无据。1、《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至102条都规定了,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以前都有权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2000年最高法颁布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这两种情况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在诈骗案中往往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诈骗案属于犯罪分予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该规定第5条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本案属于该类情形,应当法院受理审理裁决。2、本案一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了裁定,该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是本案是诈骗罪引起的另行民事诉讼,并不是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不应适用该规定。3、因***、蒋慧玲引起的诈骗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在湖北襄樊法院、广东佛山法院、广州海珠区人民法院都有同类判决,有的已经生效并执行,并非没有先例可参照的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方飞对涉案款项交付经过的陈述及本案相关证据,***、蒋慧玲收取方飞讼争款项的行为涉嫌集资诈骗,一审法院不宜在本案中作出判决认定,应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案应当驳回方飞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方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方飞提供的证据,反映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已就***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事实进行立案侦查,故方飞起诉主张的事实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为同一法律事实,本案方飞主张的款项损失应先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赃或退赔)处理,只有在刑事诉讼程序有处理结果后,方可根据实际处理结果确定本案是否需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据此,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叶建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苏晓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