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御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御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执8128号
被执行人:广州御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7号11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56791003XA。
法定代表人:李洪飞
关于被执行人广州御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4民初7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御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一审受理费6438.40元。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 凤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