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御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109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93402916。
法定代表人:李川。
委托代理人:肖彩娥,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凌凯,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蒋慧玲,女,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广州御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7号(C栋)11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56791003XA。
法定代表人:***。
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蒋慧玲、广州御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604民初13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116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蒋慧玲、广州御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因被执行人***、蒋慧玲、广州御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411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财产处置情况
1、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蒋慧玲名下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美林湖•国际社区天琴半岛花漾湾1-1幢707、807、907号三处房屋和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蓝康街12号负一层72车位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并将上述三处房产移送评估拍卖,因案外人陈汝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蒋慧玲名下的907房提起权属异议,经审理,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支持案外人的主张,故本案停止处置该涉案财产,判决生效后依法应予解除查封。707房和807房拍卖得款共计764190元,扣除评估费3821元、网络拍卖服务费4000元、本案执行费14119元后,剩余拍卖款739050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
2、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执函204号商请移送执行函,该院以(2018)粤0105执7245号案件债权对被执行人蒋慧玲名下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蓝康街12号负一层72车位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为由商请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移送执行;
3、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御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170.78元,该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
4、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7号1110房,清远市美林湖国际社区安达鲁西亚B区三路八街11号、清远市清城区S253线石角段1号贝沙5幢16层02(复式)号,本案诉讼保全阶段均已作轮候查封;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通过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属金钱给付执行案件。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对本案符合处置条件的财产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申请执行人清楚案件执行情况,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10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寰
审判员  陶 亮
审判员  杨 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国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