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05执72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执行人:广州御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7号(C栋)1110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诉被告广州御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5民初9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广州御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清偿借款本金1200万元;二、三被执行人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3377095.89元(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从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利息3377095.89元,利息持续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清远市清城区XXXX号、清远市清城区S253线石角段1号贝沙湾1XXXX号、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明康街XXX车位、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XXXXX清远市清城区S253线石角段XXX(复式)号房屋及***所有的位于清远市清城区XXX(复式)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给申请执行人。四、三被执行人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6600元(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为966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持续计算至被执行人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上总计15473695.9元。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在京东网依法拍卖了***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蓝康街31号404房的产权,拍卖成交价格3423800元(包含司法拍卖辅助费用10000元、执行费36538元),剩余款项3377262元已依法发放到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号。2020年8月24日在淘宝网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清远市××线××01(复式)号房屋产权,拍卖成交价格1390900元;拍卖了***名下位于清远市××线××04(复式)号的房产,拍卖成交价格1255400元;拍卖了***名下位于清远市××线××04(复式)号房屋产权,拍卖成交价格908400元。2021年1月11日在淘宝网上依法拍卖了***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明康街XXX车位产权,拍卖成交价格529600元。另,关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清远市××线××04(复式)号房屋已由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通过以物抵债程序变更至申请执行人***名下。
另,案外人姜华娟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18)粤1802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双方《抵押合同》所作出的对于清远市××线××04(复式)号、清远市清城区S253线石角段XXXXX(复式)号、清远市××线××01(复式)号、清远市××线××04(复式)号的房屋抵押行为。申请执行人***不服(2018)粤1802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还在审理中。故本院暂缓发放上述已被拍卖三套房屋所得的款项共计3554700元(含辅助费29084元已发放),并以被执行人名义提存。被执行人***名下有湖北省汉川市西湖大道XXX房屋,该房屋已被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向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等材料,暂时未收到回复。
经本院查询车管、房管、各大银行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御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粤A×××××、粤A×××××的车辆登记记录,其中粤A×××××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被执行人***名下有粤A×××××、粤A×××××车辆的登记记录。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且价值过低,申请执行人同意无需查封或处理。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情况,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05执72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雪莹
审判员 林少宁
审判员 王 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