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84执5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5月24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执行人:广州御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李洪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洪飞,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蒋慧玲,女,1972年9月5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本院在执行***与广州御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李洪飞、蒋慧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鄂0984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标的20万元及利息),到期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经法院网络及传统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有价证劵;(2)、被执行人李洪飞有车二台(粤A×××**、粤A×××**)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查封;(3)、被执行人李洪飞所有的位于清远市××线××02(复式)号房屋(证号:0400185022)和被执行人蒋慧玲所有的位于清远市××线××、04(复式)号房屋(证号:0400165707、0400175128。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以(2020)鄂0984执540号之一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该房地产,不符合处置条件;(4)、被执行人李洪飞、蒋慧玲共有的位于汉川市西湖大道金山公园华府7幢1单元080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汉川市房权证城区字第**。于2020年6月30日以(2020)鄂0984执540号之一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该房地产,不符合处置条件;(5)、被执行人广州御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无存款、无有价证劵、在房管部门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息;(6)、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7)、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明
审判员 余克辉
审判员 蒋敦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德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