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瑞安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81执27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瑞安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民终531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4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设计费6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7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向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一、被执行人温州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瑞安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银行账户的存款已被案外人首先冻结。二、被执行人瑞安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温州市市区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三、两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五、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信息。六、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瑞安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27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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