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民终5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玉海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凤山北路11幢附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瑞安市玉海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瑞安市玉海街道**村村民委员会经合法通知,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瑞安市玉海街道**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