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民初4830号 原告: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59414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周松中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8179438341X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交费期内申请撤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0二三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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