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49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广西合力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星光大道13号巨隆大厦C座1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2050381F。
法定代表人:刘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芬。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广西丰华电影放映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5号大嘉汇汇金城购物中心A区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N7GNY3Y。
法定代表人:唐华,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广西合力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丰华电影放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保全申请人广西合力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桂0102民初498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西丰华电影放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合力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广西丰华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且已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丰华电影放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合力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丰华电影放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 娟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蒙海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郭全保
书 记 员 毛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