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大地新能源(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耐威科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与金大地新能源(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2088号
原告:山东耐威科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华阳路67-1高新商务港2号楼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64874026C。
法定代表人:朱向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玲,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大地新能源(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南道9号9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89350330W。
法定代表人:王安民。
山东耐威科自控技术有限公司诉金大地新能源(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耐威科自控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耐威科自控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耐威科自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2元,减半收取计2076元,由山东耐威科自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