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永城市尚宜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81民初1694号
原告:永城市尚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明珠路与规划路交叉口向东1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5UCYT9F
法定代表人:张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男,193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第三人:河南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路桥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115号1号楼14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00007390820085
法定代表人:王伯昌,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尚宜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永城市尚宜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城市尚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亚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