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4执恢1025号
申请人马举,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河南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115号1号楼14号。
本院在执行马举申请执行***、河南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马举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104执恢10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