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225民初126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粮,四川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阳市天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绵阳鑫盛达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洪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绵阳鑫盛达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被告河南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3元,减半收取28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付强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