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万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万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凌海市白台子镇逸夫义务教育学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7执3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万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保安里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凌海市白台子***义务教育学校,住所地凌海市白台子镇回兰村。
法定代表人:*树新,该学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万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海市白台子镇逸夫义务教育学校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锦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锦仲裁字(2020)第0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经网络执行系统查询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凌海市白台子镇逸夫义务教育学校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辛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