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万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保安里93号。
法定代表人:全大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书民,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崇江,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凌海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凌海市中兴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刘秀英,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万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海市环境保护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锦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12日做出的锦仲裁字(2022)第0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凌海市环境保护局名下车库(面积:76.13平方米,产权号:303,房地号:123-4-1-2),因上述标的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无法进行处置。经网络执行系统查询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陆
审 判 员 熊杰
审 判 员 马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邢广
书 记 员 钱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