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万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万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凌海市环境保护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万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保安里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苑,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凌海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凌海市中兴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万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海市环境保护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锦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的锦仲裁字(2022)第0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3年2月7日恢复立案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锦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锦仲裁字(2022)第014号裁决书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