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兴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民终56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文化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7月22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兴荣,男,1970年8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5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超越律师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朴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闫家岗农场场部二委6栋5单元7楼1号。
法定代表人:饶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朴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2018)黑0125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省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高兴荣、***、原审第三人朴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黑龙江省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高兴荣、***、原审第三人朴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2018)黑0125民初2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黑龙江省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茁
审判员*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