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402执588号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35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