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402民初403号
原告:***,男。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饶鹏,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
被告:张广庆,男。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广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志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