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凌云翔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凌云翔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工人文化宫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民申18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凌云翔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通嘉世纪城1栋商业综合楼7层商铺28号。
法定代表人:樊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茹,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工人文化宫,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文化宫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文化宫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新疆凌云翔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工人文化宫(以下简称工人文化宫)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终7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凌云翔公司申请再审称,2008年3月我公司经乌鲁木齐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从园林水电处遗留资产中剥离职工相关费用的批复》、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对原园林水电处遗留资产处置的批复》同意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将原市园林水电处遗留资产598764.86元,划拨给我公司,该资产包含位于乌鲁木齐市××园的锅炉房。该锅炉房于2000年10月12日办理了公房产权证。我公司依据改制文件,于2009年5月27日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基于事业单位改制取得的涉案锅炉房所有权证书虽然之后被房管局撤销,但乌鲁木齐事业单位改革委员会的文件及乌鲁木齐市财政局的文件仍然有效,乌鲁木齐市政府、财政局、园林局均没有对我公司使用涉案锅炉房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所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包含使用权人、用益物权人等,故我公司是涉案锅炉房的合法使用权人,有权提起相邻权诉讼。综上,我公司申请对案件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凌云翔公司是否系案涉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主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008年3月,乌鲁木齐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发《关于从园林水电处遗留资产中剥离职工相关费用的批复》乌事改领(2008)2号文,该文件同意市林业局从单位遗留资产(据市国资委《关于收缴乌鲁木齐市园林水电管理处改制漏评资产的通知》乌国资企(2015)11号文件,实物评估净值598764.86元)中,剥离其相关费用。2008年7月,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文件《关于对原园林水电处遗留资产处置的批复》同意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将原市园林水电处遗留资产598764.86元,划拨给凌云翔公司,该资产包含位于乌鲁木齐市××园的锅炉房,该锅炉房于2000年10月12日办理了公房产权证。后凌云翔公司依据改制文件,于2009年5月27日将涉案锅炉房变更登记于其公司名下。2010年7月21日,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凌云翔公司下发了乌房管【2010】215号《关于注销乌鲁木齐市凌云翔园林有限责任公司》2009330425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注销了涉案锅炉房所有权证。本院认为,主张相邻关系的当事人,既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人。2008年7月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将涉案锅炉房划拨给凌云翔公司后,凌云翔公司一直长期占有使用该锅炉房至今,虽然2010年7月21日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注销了凌云翔公司涉案锅炉房所有权证,但凌云翔公司自2008年7月起占有使用涉案锅炉房至今双方均无争议,故凌云翔公司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主张相邻关系。综上,凌云翔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新疆维吾尔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乌日娜
审判员玛依拉
审判员黄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生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