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凌云翔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阿布力克木·艾则孜、喀什市百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01民初5631号
原告:阿布力克****,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码:XXX现住: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兰,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市百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地址:喀什市,法定代表人:孙连芳,该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治中,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张卫国,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新疆五家渠市人,身份证号码:XXX,个体工商户,地址:新疆五家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梅,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凌云翔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樊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文,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布力克****与被告喀什市百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卫国、新疆凌云翔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11月8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阿布力克****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阿布力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阿孜姑丽阿  布都如苏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吐尔逊帕夏赛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