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凌云翔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与新疆***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执恢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负责人:骆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商铺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学院。
被执行人:郑贤彬,男,汉族,1979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新疆石河子市××镇。
被执行人:黄福君,男,汉族,1978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齐艳,女,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四川省大英县。
担保人:吴应辉,女,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郑贤彬、黄福君、齐艳、担保人吴应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郑贤彬于2021年3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执恢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若昱
审  判  员   张杰磊
审  判  员   丁 悦
二 ○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艾比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