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2财保33号
申请人:云南能投威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大冲工业片区新加坡工业园景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凌一非,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冠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和北辰大道旁欣都龙城4幢20层7号。
法定代表人:姜高芹。
被申请人:云南蓝翼睿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卓越俊园11幢第5层5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7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申请人云南能投威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冠康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蓝翼睿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809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云南能投威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云南冠康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蓝翼睿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8090000元的财产(具体查封的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