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沂源颐德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1622号
申请人: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螳螂河东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77763。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沂源颐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振兴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1307W。
法定代表人:李守孚,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沂源颐德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沂源颐德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13000000元的财产(不动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沂源颐德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13000000元的财产(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云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葛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