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604号
申请人:***,男,1964年1月7日生,住莱芜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4月11日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周峰,男,汉族,1976年4月11日生,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生,住莱芜区。
被申请人: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城螳螂河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77763。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350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同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0元整。
二、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12年8日止。
案件申请费227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李海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房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