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北某某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保2101号
申请人: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沂源县螳螂河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北***居民委员会.地址: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北***。
法定代表人,崔维东,主任
关于申请人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北***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2022)鲁0323民初202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北***居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或扣划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北***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淑海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孟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