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沂源颐德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162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沂源颐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李守孚,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沂源颐德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云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