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1409号
申请人:济南市泉鑫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长勺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泉,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螳螂河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济南市泉鑫通经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市泉鑫通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号5329********存款55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9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景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