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螳螂河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董事长。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23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申请人***、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320000.00元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连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