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执保2179号
申请人:***,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申请人:***,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螳螂河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董事长。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23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申请人***、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320000.00元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连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