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72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村永乐街南13号。身份证号:3X。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淄博市沂源县城螳螂河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