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72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村永乐街南13号。身份证号:3X。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淄博市沂源县城螳螂河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