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12执异1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东滤中滤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严素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锋,该公司行政人员。
申请执行人:福建***黄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玉,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滤中滤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滤中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滤中滤公司对***公司提起本案申请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解除对其的强制执行立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滤中滤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滤中滤公司自愿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广东滤中滤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林 敏
审判员 张敏强
审判员 施添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