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滤中滤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哲能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滤中滤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3925号
原告:湖南哲能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株木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5889845485。
法定代表人:贺进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兰英,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平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滤中滤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冲鹤村委会富安工业区**地块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59955215L。
法定代表人:严素静。
原告湖南哲能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滤中滤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2020年9月21日,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全额返还了本次起诉所涉25000元保证金,原告本次起诉的目的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哲能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哲能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南哲能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铭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伍时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