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

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福斯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12执8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福斯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的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04752.44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申请执行人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福斯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及被执行人户籍地安徽省怀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除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福斯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账户内小额存款及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怀宁县工业园的房屋产权、土地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本案财产调查情况,本院在立案标的额的范围内,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上述账户并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述房产及土地。同时,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上述账户内的存款1669.13元,支付执行费50元,剩余款项1619.13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2执86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升山 审判员  刘 云 审判员  石 妍
书记员  姜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