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宁波旺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308914685D),住所,住所地:浙江宁海县桃源街道新桥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宁波市江北区北奔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旺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市江北区北奔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旺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江北区北奔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