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5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布新社区布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019726。
法定代表人:周躬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梅,女,汉族,1963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丹江口市。
上诉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9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山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利息24208.84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山河公司向**运公司支付所欠运费及材料款562605.5元及利息24208.84元(利息以562605.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3月30日止);2.山河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主文:山河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运公司款项562605.5元及利息24208.84元。案件受理费4875元(**运公司已预交),由山河公司承担,山河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运公司。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逾期付款利息。
上诉人主张双方签订的《土石方运输协议》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应视为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在逾期付款时无需承担利息。本院认为,上诉人未能依约及时向被上诉人支付所欠款项,已构成违约,一审根据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及被上诉人的诉请,判决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逾期付款利息24208.84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68.14元,由上诉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张 泽
审判员  黄燕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颖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