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7448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
法定代表人尤程明。
委托代理人谭帆,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青,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被告深圳市金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019726。
法定代表人周躬亮。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76元,应退回原告51元。
审判员 吴楚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万
书记员 魏佳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