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终6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7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审被告深圳市金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布新社区布新路21-7号,组织机构代码69250197-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诉部分,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