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执恢38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泊鼎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温州上下左右智能泊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上海泊鼎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上下左右智能泊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2019)沪0113民初字79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泊鼎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沪0113执4982号。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第一笔28万元付款义务后,剩余本金575,57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至今尚未支付。权利人上海泊鼎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义务人温州上下左右智能泊车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575,575元及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经执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CGXXXX五菱牌轿车一辆,该车辆价值较小,且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号,并扣划其存款4,758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2020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5月2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审判长 祝文龙
审判员 王丽辉
审判员 曲劲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明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