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泊鼎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泊鼎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中佰龙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民初2046号
原告:上海泊鼎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688号泊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
被告:北京中佰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李琳。
原告上海泊鼎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佰龙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泊鼎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上海泊鼎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泊鼎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3.00元,减半收取计2396.5元,由上海泊鼎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 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袁 莉
书 记 员  席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