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泊鼎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泊鼎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726号
原告:上海泊鼎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其佳,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
原告上海泊鼎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泊鼎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泊鼎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陈瑶瑶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张凌辰
书 记 员  汤菁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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