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银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台商会馆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厦银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执保53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市台商会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860号台商会馆7楼D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327838。
法定代表人:陈秀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河,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强,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厦银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860号6B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72838881N。
法定代表人:庄有群。
申请人厦门市台商会馆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厦银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闽0205财保181号裁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厦银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3090.29元的财产。现厦门市台商会馆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市台商会馆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厦门厦银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3090.29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黄振源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苏晶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