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银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台商会馆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厦银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5财保181号
申请人:厦门市台商会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860号台商会馆7楼D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327838。
法定代表人:陈秀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河,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强,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厦银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860号6B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72838881N。
法定代表人:庄有群。
申请人厦门市台商会馆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厦银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3090.29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市台商会馆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厦银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3090.2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85元,由申请人厦门市台商会馆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进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纬纬
书 记 员 蔡鸿嘉